治理“大数据杀熟”重在对症下药
治理“大数据杀熟”现象,不是要“杀死”大数据,而是要善于借力,形成监管和治理的合力。监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大数据网上监管平台,提高对各种隐性“大数据利用”违法行为的查处能力。要将消费评价权保障、旅游者信息使用等纳入重点监管和治理范畴,与时俱进升级监管手段,打造让消费者“说走就走”、安全旅游的法治环境。
国庆节将至,一条与在线旅游相关的话题——“大数据杀熟行为10月1日起明令禁止”登上微博热搜榜。该话题缘于文化和旅游部印发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简称《规定》)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第十五条明确,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费记录、旅游偏好等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这条规定针对的,就是近年来饱受诟病的“大数据杀熟”行为。
“大数据时代”到来,给人们带来了诸多便利,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大数据杀熟”便是其中之一。2019年10月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中,禁止“大数据杀熟”被定义为“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针对不同消费特征的旅游者,对同一产品或服务在相同条件下设置差异化的价格”。
综合《规定》(征求意见稿)和《规定》的这两条规定,“大数据杀熟”可以简单理解为:在线旅游经营者滥用大数据分析手段,利用自身掌握的信息优势,对老客户设置比新客户更高的价格,造成老客户吃亏。去年3月,北京市消协发布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近九成被调查者认为“大数据杀熟”现象普遍存在,56.92%的被调查者表示有过被“大数据杀熟”的经历,其中网购、在线旅游、酒店住宿、网约车、外卖、影视等消费场景最容易被“大数据杀熟”。
俗话说“人熟为宝”,在传统的商业道德里,熟客是应该享受优待的。遗憾的是,在大数据时代,一些商家却反其道而行之,搞起了“大数据杀熟”,专门让熟客吃亏。所谓“最懂你的人伤你最深”,在“大数据杀熟”的问题上体现得淋漓尽致。当“德治”行之有限时,“法治”就应当站出来兜底,《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出炉,便契合了这样的现实语境。《规定》明确禁止“大数据杀熟”,就是法律法规与时俱进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写照,也是法治进步的佐证。
禁止“大数据杀熟”,徒法不足以自行,关键还得看落实。就眼下而言,一些现实问题亟待破解。一方面,处罚力度似显不足。《规定》第二十四条提出,文旅部门对有不诚信经营、滥用技术手段设置不公平交易条件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可通过约谈等行政指导方式予以提醒、警示、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有的“大数据杀熟”实施时间较长且涉及众多消费者,如果仅通过行政指导方式进行处理,其处罚和震慑力度显然是不够的。
另一方面,“大数据杀熟”的判定标准虽已明确,但如何举证、谁来举证仍是大问题。消费者与经营者就“大数据杀熟”发生纠纷,有必要实行“举证倒置”,即由在线旅游平台等经营者自证清白。对在线旅游经营者的各种说辞,如“产品本来就具有弹性空间”“存在支付方式、是否含早、取消政策、不同供应商等原因”“新客户是优惠券折扣后的价格”等,监管部门也不能听之任之,而必须依法严格核实查处。
“大数据杀熟”之所以存在,不仅在于平台拥有数据优势,也在于市场开放性和透明度不足。治理“大数据杀熟”现象,不是要“杀死”大数据,而是要善于借力,形成监管和治理的合力。监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大数据网上监管平台,提高对各种隐性“大数据利用”违法行为的查处能力。要积极落实《规定》的要求,将消费评价权保障、旅游者信息使用等纳入重点监管和治理范畴,与时俱进升级监管手段,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打造让消费者“说走就走”、安全旅游的法治环境。
来源: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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