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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人脸识别应取得个人同意

8月9日,国家网信办就《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不得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作为出入物业管理区域的唯一方式。

意见稿明确,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承担社会责任,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不得利用人脸识别技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或者依法取得书面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取得个人同意的除外。

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不具有优先性和唯一性。意见稿中提到,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而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的,应当优先选择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

对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来说,不得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作为出入物业管理区域的唯一方式,个人如果不同意通过人脸信息进行身份验证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身份验证方式。

同时,像宾馆、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图书馆等经营场所,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的,不得以办理业务、提升服务质量等为由强制、误导、欺诈、胁迫个人接受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

意见稿中表示,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或者存储超过1万人人脸信息的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备案。除法定条件或者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外,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不得保存人脸原始图像、图片、视频,经过匿名化处理的人脸信息除外。

来源: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