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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大数据局印发《贵州算力券管理办法》

贵州算力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打造面向全国的算力保障基地,促进算力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促进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贵州)枢纽节点建设的若干激励政策》(黔数〔2023〕1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算力券(以下简称算力券)是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由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大数据局)实施的一种政策工具和数字化凭证,用于购买符合条件的贵州算力服务、国产化算力适配服务、模型训练服务或贵州数据交易产品时,给予综合政策激励。

算力券包含现金券和实物券两种。

第三条  算力券的发放和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智算优先、数据优先,据实结算、序时兑现的原则。

第二章  算力券相关主体

第四条     省大数据局负责算力券的政策制定和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对算力券进行全流程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平台服务方是基于省级算力运营调度平台、数据流通交易平台实施算力券的运营服务单位,承担算力券的日常运行、培训推广和协调服务等具体工作,对平台上相关交易实行全流程监管。

第六条  算力提供方应在贵州省内注册独立法人,并将其可提供服务的算力资源接入算力运营调度平台。

第七条  数据提供方应在贵州省内注册独立法人,并将数据资源、算法模型、数据产品和服务上架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平台,按需提供多品类数据交易产品。

第八条  需求方是算力服务或数据交易产品的购买者,须在平台上进行交易,并保证交易行为真实有效。

第三章  算力券相关规定

第九条  算力服务由需求方申领。国产化算力适配服务、模型训练服务均由提供方集中申领。数据交易服务需求方和提供方均可申领,同一业务只能一方申领。算力券仅限于申领方自己使用,不得转让、赠送、买卖、出借、重复使用等。

第十条  算力券有效期为6个月,自发放之日起计算,逾期未使用的算力券将自动作废。

第十一条  需求方购买贵州算力服务或数据交易产品的,可按合同成交金额的3%给予现金券的激励,同一主体年度累计兑现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对使用本地国产化算力开展适配的,可按适配服务金额的30%给予现金券的激励,同一适配需求主体年度累计激励额度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三条  对使用本地算力资源开展模型训练活动的,可按其实际支付模型训练服务费用的30%给予现金券的激励,同一模型训练需求主体年度累计激励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四条  实物券由平台服务方和相关企业提供,可用于申购有关平台特色商品,具体活动方案由平台服务方制定。实物券不得与现金券重复申领。

第十五条  使用算力券购买的算力服务或数据交易产品,提供方资格须经平台服务方认定。

第十六条  平台服务方应当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算力券实施细则,明确算力券的申领、使用、兑现等流程。

第十七条  算力提供方、数据提供方、平台服务方应当履行信息安全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安全、稳定、持续、优质的服务。

第十八条  算力提供方、数据提供方、平台服务方应加强与需求方的精准对接,从促进算力发展、降低用算成本、培育壮大场内交易的角度,提出个性化的服务优惠让利方案。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九条  平台服务方须每季度向省大数据局书面报告算力券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条  每年省大数据局向平台服务方拨付算力券项目资金,平台服务方对算力券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每年末省大数据局对算力券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统一清算,经清算未使用的算力券资金及产生的孳息全额上缴省级财政。

第二十一条  每年开展算力券实施情况、算力和数据流通交易发展情况评价评估。

第二十二条  算力券相关工作接受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通过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等手段套取骗取资金的,将依法依规追回已兑现资金,取消后续申领资格,并纳入信用“黑名单”,构成违法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大数据局具体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2月19日印发的《贵州算力券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官方解读

问题一:出台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一是落实国家要求的具体举措。“国发〔2022〕2号”文件将发展算力作为重要任务予以部署,明确提出“加快推进东数西算工程,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打造面向全国的算力保障基地”。国家五部委《关于深入实施“东数西算”工程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的实施意见》要求“鼓励各地区通过发放算力券降低企业用算成本,保障算力使用需求,推动算力在更多生产生活场景的应用落地。探索东中西部地区算力市场交易结算机制”。

二是落实我省重要工作部署的创新举措。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大数据局等8部门印发《关于促进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贵州)枢纽节点建设的若干激励政策的通知》文件,明确发放“贵州算力券”,作为一种政策工具和数字化凭证,用于支持省内外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购买贵州算力服务时抵扣一定比例服务费用,每年发放总额不超过8000万元。

三是提升贵州算力竞争力的有力举措。算力券政策将推动算力产业发展,促进数据资源流通,带动相关产业链发展。预计到2024年底,全省算力和数据产业产值将突破100亿元。此外,通过加大对企业用算的支持,持续激发释放算力需求,牵引带动更多省内外企业使用我省算力,促进算力资源在我省汇聚,吸引更多的企业和机构选择在贵州进行算力投资和布局。

问题二: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

答:一是扩大激励范围。将国产化算力适配服务、模型适配费用纳入算力券政策补贴范围。

二是修改申领方式。允许国产化算力适配服务和模型训练服务由提供方集中申领。

三是提高激励比例。国产化算力适配服务按适配服务金额的30%给予现金券的激励,同一主体年度累计激励额度不超过150万元;模型训练服务按实际支付模型训练服务费用的30%给予现金券的激励。同一主体年度累计激励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问题三:修订后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算力券相关主体、算力券相关规定、监督、附则五个章节内容,共24条内容。

第一部分是总则。明确了算力券的定义、算力券的发放管理原则。

第二部分是算力券相关主体。明确了省大数据局、平台服务方、算力提供方、数据提供方、需求方五方主体的责任及义务。

第三部分是算力券相关规定。从算力券申领范围、使用期限、发放原则等方面进行了相关规定。

第四部分是监督。平台服务方接受各方监督,省大数据局每年对算力券实施情况、算力及数据流通交易发展情况评价评估。

第五部分是附则。《管理办法》由省大数据局具体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问题四:算力券管理办法中涉及的主体职能职责分别是什么?

答:(1)省大数据局:负责政策制定工作统筹调度,对算力券政策进行全流程的监督管理

(2)平台服务方:包含算力运营调度平台、数据流通交易平台实施算力券的运营服务单位,负责算力券日常运营、培训推广、协调服务,对平台交易实行全流程监管。

(3)算力提供方:应在贵州省内注册独立法人,并将其可提供服务的算力资源接入算力运营调度平台。

(4)数据提供方:应在贵州省内注册独立法人,并将数据资源、算法模型、数据产品和服务上架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平台,按需提供多品类数据交易产品。

(5)需求方:算力服务或数据交易产品的购买者,须在平台上进行交易,并保证交易行为真实有效。

问题五:算力券的申领对象及相关规定是什么?

答:申领对象为算力需求方、国产化算力适配服务提供方和模型训练服务提供方。数据交易服务需求方和提供方均可申领,同一业务只能一方申领。算力券仅限于申领方自己使用,不得转让、赠送、买卖、出借、重复使用等。

算力券包含现金券和实物券两种,同一订单只能选择其一进行申领。

问题六:如何申领贵州算力券以及申领兑换时间?

答:算力需求方、算力适配服务提供方和模型训练服务提供方统一在贵州枢纽算力调度平台(网址:https://www.gzsuanli.com)申领贵州算力券以及查看申领状态。

数据需求方、数据提供方在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平台(网址:https://www.gzdex.com.cn)进行申领。

算力券有效期为六个月,到期未使用的将自动作废,兑现采取的是据实结算,序时兑现的原则。

来源: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