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带来劳动关系认定难
3月28日,北京市一中院发布《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2010-2018)》。8年来,市一中院审结的劳动争议案件超过2万件,涉网约车等基于网络平台运营的新型行业案件不断涌现。
据统计,2010年至2017年,市一中院共审结21598件,平均每年审结2699件。市一中院院长吴在存介绍,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约车、网络直播等利用网络平台运营的新型行业不断涌现,新业态就业人员在工作内容、职业特色等方面与传统的标准劳动关系模式存在差距,在企业用工管理方式上也呈现明显不同的特点。此类争议的首要焦点在于网络平台运营商与从业人员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近年来市一中院已经审理了涉及网约车、天猫客服、物流速递、家政服务等在内多个行业的“互联网+”经营模式下的劳动争议。
2014年,柴某等11人入职某公司,通过某打车手机软件平台系统派单从事司机工作,车辆由公司提供,但需交纳车辆押金。每周工作6天,每天早上7点登录用车平台,7点30分前必须出车,晚上21点30分后才能收车。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柴某等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等,仲裁裁决支持了柴某等人的请求。但此案在法院又被推翻。法院从合同订立、业务组成及用工管理、经营收益及报酬发放、经营地点、社保缴纳五个方面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了分析,最终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无需支付柴某等人工资差额。
市一中院副院长孙国鸣解释,这些新型客运业态在工作管理形式、收入报酬发放等方面均与传统用工模式存在较大区别,这就导致劳动关系的认定成为审判面临的一大难题。因此,案件审理首先须在现行法律下进行,把握好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尺度。同时,要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用工关系多样性的同时,劳动者获得社会保障待遇等需要进行同步的制度创新。我们关注到近期外卖员、网约车司机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事例,如何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也将成为我们在案件审理中考量的重点。”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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